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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订本所复验申请须知:
一、当事人对我所及重庆市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我所提出复验申请。
二、复验申请应当在当事人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申请复验的,我所不再受理。
三、申请复验单位在申请复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申请单位红章的“复验申请表”。
2.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3.当事人单位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四、在收到上述复验资料后,我所开具“接收复验申请回执”,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告当事人。
五、申请复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2.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量的;
3.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检结论的;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5.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的。
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六、复验样品应为封签完整的药检机构留样样品。复验时限为收到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
七、申请复验单位应在复验受理时预先支付检验费用,检验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13号)的规定,根据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申请复验单位应向原检验单位索要检验费,其中针对我所原检验报告的复验,结果不一致的我所不收取复验费。
联系部门:重庆市药品检验所检品受理科
电 话:023-86072713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春兰2路1号
邮 编: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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